“无人驾驶”发生事故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担责
羊城晚报讯 记者沈婷婷报道:羊城晚报记者6日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根据规定,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为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条例》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条例》还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可视对讲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涂鸦可视对讲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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