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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违法被罚 违规使用备案保险费率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9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显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承保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837笔,保费76242.72元。

  根据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费率按照0-17岁、18-64岁,月缴、季缴、半年缴而不同。没有设置职业类别等费率浮动因子。但在实际承保过程中有13笔业务因为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同而使用不同费率,二类职业保费上浮50%,三类职业保费上浮100%,且费用上浮超过30%。以保单号3487398的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例,被保险人年龄34岁,保额10000元,标准保费(季缴)32.5元,因其是二类职业,实际收取保费48.75元。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淄博银保监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罚款1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对讲门铃、报表、文可视对讲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

  淄银保监罚决字〔2022〕15号

  当事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以西、华光路以南、南北向规划支路以东、东西向规划支路以北的鼎成大厦1幢1单元24层012409-012412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承保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837笔,保费76242.72元。

  根据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费率按照0-17岁、18-64岁,月缴、季缴、半年缴而不同。没有设置职业类别等费率浮动因子。但在实际承保过程中有13笔业务因为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同而使用不同费率,二类职业保费上浮50%,三类职业保费上浮100%,且费用上浮超过30%。以保单号3487398的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例,被保险人年龄34岁,保额10000元,标准保费(季缴)32.5元,因其是二类职业,实际收取保费48.75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安联附加安康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费率、费率浮动办法,不同职业类别加费清单,保单截图、系统加费截图,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中德安联人寿淄博中支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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